原标题:出租车因碰撞被停11天,司机索赔误工费和租金损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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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被撞导致停运11天,司机索赔误工费、租金损失!法院这样判
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停运损失的纠纷案,判决事故责任方赔偿出租车承包人误工费、停运损失费7000多元。
2020年7月,罗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与卢某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罗某承担全部责任,卢某无责。
卢某所驾驶的小型轿车系广西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租汽车,属于其与廖某共同向该公司承租并共同运营的车辆,因车辆维修、停运,造成卢某、廖某遭受财产损失。卢某与廖某因此将侵权人罗某诉至青秀区法院,要求罗某承担误工费5510.78元以及租金损失1760元。
青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罗某负全部责任,法院予以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次事故造成卢某、廖某所驾驶车辆停运维修,导致卢某、廖某在车辆维修期间无法从事出租车运营工作,故卢某、廖某主张的误工费及租金损失均属于停运损失范畴,卢某、廖某主张的合理停运损失应得到支持。
关于租金损失方面,原告在车辆停运期间每日需支付租金160元,因原告车辆的停运时长为11天,故车辆租金损失应计算为1760元。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罗某赔偿原告卢某、廖某停运期间误工费5510.78元,车辆租金损失1760元,两项共计7270.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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