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规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二十一、《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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