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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张三与李四为夫妻,张三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王五借款数百万元,并转贷给他人用于赚取利息差额,获利部分用于购房、购车、送女儿出国留学等高额家庭支出。后资金链断裂,欠款逾期,王五将张三、李四诉至。李四辩称其不知情也未参与,张三以个人名义举债,金额巨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认为,张三在转贷赚取息获利后,为家庭购置房产并送女儿出国留学,此类开支已远超出夫妻二人正常工作的收入范围,可以认定张三举债所得利益实际用于改善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期间男方借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答疑:
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男方借的钱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该借款应当经妻子事后追认,或者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果归男方个人使用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