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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移除“亮盲”广告牌吗?说方法

北京

近日,

湖南长沙某小区业主戴某反映,

其居室与某健身房相邻,

该健身房出于宣传需要,

在外墙安装了带灯广告牌。

但广告牌夜间灯光刺眼,

并致其屋外蚊虫数量激增,

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最终,

戴某将健身房诉至法院,

健身房被判拆除广告牌。

广告牌“亮瞎眼”,

灯光扰民该咋办?

能要求拆除吗?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振华律师的专业解读!

 

在本案中,戴某住所与某健身房相邻,当健身房的广告牌影响到戴某的正常生活时,便属于相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综上来看,健身房设置广告牌这一行为本无过错,但广告牌夜间灯光已严重影响他人正常作息,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程度,已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不过,基于相邻关系的双方对对方使用不动产的行为,并不是只要影响到了另一方的生活就需要排除妨害。邻里之间对相互的行为是需要有一定的容忍度的,比如觉得邻居家孩子练习钢琴很吵,但只要不是在半夜练琴且声音过大,是不能以噪音为由要求邻居家孩子停止这一行为的,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量。

日常生活中,遇到类似邻居灯光扰民事件,被损害方对侵权方可提出主张和维权。对于民用住宅,被损害方可与侵权方积极沟通协商,使侵权方消除妨碍;对于经营性用房,被损害方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如仍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策划:杨新顺宋胜男

文字:李一鸣

视频:李唯祎 范琳松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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