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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误区——照顾3岁以下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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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该项政策的扣除主体是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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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可以,但其必须是担任3岁以下婴幼儿监护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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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婴幼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受到本人监护的3岁以下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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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可以。无论婴幼儿在国内还是国外出生,其父母都可以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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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纳税人可以享受这项专项附加扣除。比如:2023年5月出生的婴幼儿,一直到2026年4月,其父母都可以按规定享受此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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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或者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两人各按照每月500元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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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可以。有多个婴幼儿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婴幼儿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婴幼儿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婴幼儿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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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可以。如果纳税人在婴幼儿出生当月没有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当年的后续月份发工资时追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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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一般来讲,婴幼儿出生后,会获得载明其姓名、出生日期、父母姓名等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纸质《信息报告表》填报子女信息时,证件类型可选择“出生医学证明”,并填写相应编号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即可;婴幼儿已被赋予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件类型也可选择“居民身份证”,并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即可;婴幼儿名下的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可证明身份的证件,均可作为填报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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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纳税人暂未获取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身份证等可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也可选择“其他个人证件”并在备注中如实填写相关情况,不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后续纳税人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的,及时补充更新即可。如税务机关联系纳税人核实有关情况,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将证件照片等证明资料推送给税务机关证明真实性,以便继续享受扣除。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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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青岛税务

    审核:个人所得税处

编发: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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