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13日发布消息,6月13日,盐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贺某奎、王某元拐卖人口案一审公开宣判。
以拐卖人口罪判处被告人贺某奎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被告人王某元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贺某奎、王某元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伟经济损失5万元;驳回李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奎、王某元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拐卖人口罪。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星标”南国早报,接收最新资讯
校对丨胡来彦
责编丨唐海波
审核丨佘鸿雁
0771-5690127(报料)0771-5690976(广告)猜你还会看:
• 县领导与女干部不雅聊天记录曝光• 女子高铁上花15元买了瓶矿泉水,一看包装惊呆了
• 地铁站卷闸门落下,一名乘客被砸中!
• 26岁妈妈带两孩子跳河,官方通报“南国早报微信视频号”
精选内容推荐
文章来源:南国早报,若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