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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净值型理财产品的收益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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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净值型理财产品的收益陷阱

    文|大树

    不管你愿不愿意

理财新规下的新时代就这么扭扭捏捏的来了

    新规过渡期已经过半

各家银行也开始了理财产品净值化的转型。。。 然鹅 理财是个从产品到终端销售的全过程

    产品是转型了

    但是在理财产品的销售端很多人

    却还固执的生活在旧时代

    最可怕的情况是

拿着净值型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当过去理财产品中的预期收益率来用这么做固然是降低了理财产品的销售难度

    但是李逵毕竟不是过去的张飞了

    这样做的结果

    风险巨大!

    现在净值型的理财产品中的

    业绩比较基准

    该怎么用才更加合理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现在「业绩比较基准」和过去的「预期收益」之间的本质差别。

    这个本质差别就是,过去的预期收益带有隐形刚性兑付的特征,所以胆子大点的对着这个收益率拍胸脯,在大部分的时候是没啥事的。

    但是现在的业绩比较基准却彻底没有隐性刚兑的特征了,不管这个业绩比较基准和未来的收益之间有什么关系,也不管这个净值型产品用了什么估值方法,最终信用风险问题是逃不开的。

    所以,对于现在的净值型产品,我们是要通过产品的特征和投资范围去评估其大致的风险属性,这要求我们对各种产品类型的基本投资范围和金融工具的风险状况很熟悉,啥也不知道的情况下就拍胸脯,这个信用风险可是比旧产品要高得多得多得多。

    其次,要搞清楚「最终收益」和「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差异可能性。

    对于这一点,要搞清楚其实是比较有难度的。「业绩比较基准」这个东西,在开放式基金里面大家是很熟悉的,但是基本上没什么人看,因为基金的最终收益和风险距离业绩比较基准相差非常远,所以大家基本上是看历史收益纪录来评估产品的。

    不过,在开放式基金里面无比熟悉的东西,放到现在的净值型理财里面就比较复杂了。复杂的原因是因为有一部分净值型理财产品是可以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计算的。

    在这种估值方法里面,净值变动就是加上应收的利息,和资产的市场价值波动没有关系,所以这种产品,在没有遭遇信用风险的情况下,其最终受益和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偏离度是比较小的。

    在这种情况下,用业绩比较基准去安利产品的收益是可以的。

    知识链接

    摊余成本法指的就是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在经过下列调整以后的结果:

1、扣掉已经收回或者偿还了的本金;

    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3、扣掉金融资产已经发生的减值损失。

    一般摊余成本是用实际利率来进行计算利息,投资成本减去利息之后得出的金额。计算摊余成本的公式为: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投资收益-应收利息-已收回的本金-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那哪些产品属于这种呢?

    按照资管新规及其补丁,要使用这种估值方法的产品,必须是下面四种情况中的一个:

    1、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2、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3、定期开放式产品,封闭期在半年以上,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且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 

    4、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暂时参照货币基金估值方法。

    这四种情况,且没有信用风险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把业绩比较基准当成过去的预期收益率来用。

    但是难处在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和估值方法的披露通常都很笼统,基本上把产品能投资的范围和能用的估值方法都一股脑的给你写上去,这样的信息披露下,我们很难分辨产品是使用的摊余成本法还是市值法或者是两者的混合。所以,资管新规这种规定对资产管理者是有用的,但是对于理财产品的销售端就如嚼蜡了。

    我们除了可以从90天这个封闭期来简单划分一下,就没法再进一步去区分了。

    但是如果不把市值法的净值产品区分出来,你就不能用业绩比较基准来安利产品收益,因为它的最终收益会受到市场利率的影响波动很大,高了还好说,要是低了很多呢?很难解释得通。

    怎么办呢?

    我们不能直接分辨净值型产品具体的投资品种和估值结构,那就只能退而求其次找一找间接证据了,这个间接证据最有效的是产品的收费结构。

站在银行经营理财产品的赚钱方式的角度:

    如果是市值法的产品,赚钱的主要方式会是管理费;而摊余成本法赚的主要是资产存贷之间的利差,这个时候它的管理费比较低,但是后端的业绩超额提成就比较高。

    比如下面某银行这货:

    管理费只有20BP,而超额业绩提成却高达80%,这种产品的背后大概率使用的摊余成本法,或者摊余成本法估值的资产占比很高。

而某大银行的净值理财产品长这样:

    管理费直接收你0.5%,没有业绩提成,这种净值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就没啥意思了,要按照对应的债券基金或是市场状况综合判断了。

    最后,要高度警惕高业绩比较基准的净值型产品。

    在摊余成本法的净值型产品中,因为监管的严格规定,基本上杜绝了期限错配的问题,而没有期限利差的收益。

    这种产品要想提高收益,那就只剩下两条路了:

    一个是降低资产的信用等级,提高信用风险溢价的收益;

    另外一个就是加更高的杠杆。

    以前拉高收益是三条腿走路,现在被剁了一条,那剩下的两条显然就要承担更多风险,相应的,同等收益下的净值型产品和旧理财的预期收益型产品相比,风险就会高上不少。所以,在使用高收益高风险来评估风险时,记得自动把风险等级提升一级。比如,以前年化给你个7%、8%的产品的风险很可能和现在净值型里6%业绩基准的摊余成本法估值的产品差不多。

    就比如现在,银行间回购对质押债券的风险等级要求提高,就造成了一些杠杆加的老高,资产信用等级低的资产产品被迫要卖资产还钱,这会给产品收益甚至本金造成损失,之前一些券商发了不少高业绩比较基准的资产产品,可能就会被这个给坑掉。

    资管新规过渡期好有一年半,这个过渡期不仅仅是给资产管理人的,也是给每一位理财经理的。产品的认知度大幅度提升,风险也更加复杂,理财大锅饭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前面的路,坑会越来越多。

    过去把眼睛一闭一睁

    收益就实现了

    现在把眼睛一闭一睁

    可能就掉坑里了。。。

    有点产以后

    知识?分析?思考?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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