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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助力文化产业“轻装上阵”

安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有力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税务部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认真落实文化产业税费优惠政策,为文化企业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助力文化产业“轻装快跑”。

    让我们一起来梳理一下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吧!

01

    图书批发、零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主要内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9号)

    ◎主要内容: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02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修订)》

◎主要内容: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03 符合条件的文化活动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主要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主要内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04 电影及有线电视相关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05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过程中,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主要内容:200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增值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06

    其他免征增值税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主要内容: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主要内容:2016年5月1日起,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的相关优惠我们今天就学到这里,下一期我们再一起学习所得税的相关优惠吧!

安徽

    编发:宿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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